青海省海东市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48人
根据《2026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青政办函〔2026〕1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等规定,现将2026年海东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范围
2026年海东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48名(其中:定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岗位24名、定向退役士兵岗位1名,残疾人岗位2名),具体招聘岗位计划和条件详见《2026年海东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此次公开招聘面向全国、全省、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
面向全省招聘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生、在本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面向海东市招聘范围包括本市户籍、本市生源、本市院校毕业生、在本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生、在本市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面向本县(区)招聘范围包括本县(区)户籍、本县(区)生源,在本县(区)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生、在本县(区)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定向基层服务项目生岗位,范围包括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基层青年专项)、大学生村官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生。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定向基层服务项目生的岗位。
定向退役士兵岗位,包括本市户籍、本市生源、在本市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报考。
二、招聘方式和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两种方式。除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为“考核聘用”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考试聘用岗位已明确具体笔试科目类别。“考试聘用”岗位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考核聘用”岗位的招聘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实施方案执行,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另行发布。考生在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务请随时关注相关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核。
三、报名方式、时间、开考比例及加分审核
(一)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时-2月8日18时,考生修改信息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时-2月10日18时,审核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时-2月11日18时,缴费时间为2026年2月4日9时-2月11日23:30分(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不需要缴费,资格审核通过后点击“网上缴费”完成此步骤的操作即可报名成功),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网上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缴费人数(考核聘用岗位按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计算)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调整招聘岗位计划,相关情况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若取消招聘岗位的,允许考生对报考岗位进行调剂,考生不同意调剂的,退还报名费;若保留招聘计划的,正常进行考试或考核。招聘岗位取消后的调剂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时-18时。
(三)报考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四个民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不需要进行加分审核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包括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在2026年2月24日9时-2月28日18时将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退伍证等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加分审核页面,进行加分条件审核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四、笔试考试时间和内容
(一)笔试科目类别。事业单位笔试科目类别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笔试科目为《综合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各150分,总分300分。考试聘用岗位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其中教师岗位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二)笔试时间及科目。报考考试聘用岗位的考生笔试时间为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1.综合管理类(A类):
2026年3月28日(周六)上午
0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类)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A类)
2.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
2026年3月29日(周日)上午
0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C类)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B、C类)
笔试单科缺考、成绩无效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考试聘用岗位中,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同类岗位(同类是指所测试的《综合应用能力》类别科目一致,且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大于1:1的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为标准来设定。其它岗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同类岗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五、加分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报考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四个民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经验证后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二)报考定向岗位的考生,按上述加分政策执行。
(三)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岗位的,经验证后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四)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政策和加分政策。
六、现场资格审查
考试聘用岗位在笔试结束后,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要审查考生的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准考证、毕业证件、学历验证报告、当年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等在职人员同意报考证明、加分证明资料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件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定向招聘岗位须对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基层服务项目生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七、面试
考试聘用中,教师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专业测试为主的自主面试,并负责通知面试相关事宜。其它招聘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招聘岗位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1(或不足1:1)比例的,将在面试方案或通知中明确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
面试时间和具体要求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另行通知。
八、体检、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并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安排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考察(政审)资格,空缺岗位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考察(政审)工作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身心状况等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在组织考察(政审)时要同步对考生的个人档案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九、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十、其他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公职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读的非2026年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军队文职人员报考前应按规定征得单位同意。上述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网上报名期间,需将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在2026年2月1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书面证明以图片形式上传,未按要求上传的审查不予通过,隐瞒相关工作情况的将取消招聘资格。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同意报考书面证明原件,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应取消招聘资格。
(三)基层服务年限。新招聘到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定不低于5年的基层服务年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受理工作调动手续时,不予认可其最低服务年限。
(四)专业划分。专科参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本科以上学历分别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版)》《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旧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专业,审核时可通过其所学主要课程来认定是否该岗位所需专业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对其它资格条件界定不清、确有异议的,集体研究决定。
相关专业条件范围:
会计、审计相关专业:会计、会计学、审计学、审计、工程审计、财务会计教育、财务管理、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审计、会计信息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其他新旧会计、审计专业。
汉语言、文秘相关专业: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学科教学(语文)、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古典文献学、古典文献、应用语言学、秘书学、文秘教育、中国语言与文化、戏剧影视文学、对外汉语、华文教育、现代文秘、文秘、法律文秘、中文、汉语、语文教育,其他新旧汉语言、文秘专业。
(五)学历和专业的认定。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所需学历和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学历和专业。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中的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二是现场资格审查时,对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若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联系毕业院校予以解决。三是2026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26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不能提供的取消招聘资格。2026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要与毕业证上的专业完全一致,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所在学校(学院)开具的毕业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四是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六)户籍、年龄、身份等认定。一是按户籍条件报考的考生,落户时间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报考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8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在1987年2月4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三是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各类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入党时间均截止到2026年2月4日。四是定向招聘的基层服务项目生服务期均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26年2月4日。以上时间节点均包含当日。五是随军家属、高层次人才配偶在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以不受户籍条件限制。高层次人才配偶是指纳入我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高层次人才配偶。随军家属、高层次人才配偶在报考有户籍限制的岗位时,须以图片形式上传相关材料。
(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指在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后入伍,服役期满依法退出现役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历的退役士兵,或退役军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依法退出现役是指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经具备相应权限机关批准
退役,虽曾服现役,但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人员,不属于“依法退出现役”范畴。
(八)总成绩并列情况处理。岗位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先按国家规定的优先条件确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残疾人等);再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不能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确定。
(九)递补要求。在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考生放弃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缺名额时,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环节只递补一次。
十一、其他要求
(一)其它招聘政策及要求,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附件3),其中涉及到需要回避情形的,考生应主动回避。请应聘人员务必仔细查看。
(二)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招聘的通知、公示等重要消息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随时发布,请各位考生务必随时关注。
(三)考生务必将联系方式填写准确,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有特殊事项时及时通知。
(四)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我省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的收费培训活动,不指定或编印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复习资料,请考生及家长增强辨识能力,提高防范意识,切勿上当受骗。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是全省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的官方网站,请广大考生注意识别,因访问其他网站(微博、微信等)影响报名和考试的,后果自行承担。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8612947、8613750
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8621499、8619936
平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8612257、8676305
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8535941、8617848
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5959967、8611870
化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7919323、8676306
循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72-8818436、8666268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海东市人事考试中心):0972-8615890
附件:1.2026年海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详见下列“附件列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点此链接查看)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回避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c622c76f052c0193c075dbaf54eb6866.shtml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通知本站客服(电话:400-900-8858,QQ:4009008858),本站将立即更改或删除。
(责任编辑:X15)
Copyright©2007–2026 www.100xuex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圣才学习网 版权所有
全国热线:400-900-8858(09:00-22:00),18001260133(09:00-22:0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