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2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5272人)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陕西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全省202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3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满足职位资格条件。
上述第2、6项所列为基本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招考职位表中注明有“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特设职位”的,是专门面向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或选派,符合服务期限规定的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满5年的乡镇(街道)机关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二)不得报考的主要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2.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6届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
5.列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2026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安机关公开招录的人民警察职位;列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司法警察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2026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招录的人民警察职位。
6.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者可以通过本次招考专题网页查阅《陕西省202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本次招考专题网页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招考招录专栏公布,并在下列指定网站安排链接: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陕西先锋网(http://www.sxdyjy.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有关具体职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解释、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详见本公告所附职位表和报考指南。报考者需要咨询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问题时,可直接拨打本公告附件中的职位咨询电话。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网络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6年2月1日8:00至2月6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注册报名,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
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指导报考者选报职位,报名系统将实时显示各职位的缴费确认报名人数。2月5日18:00之后,报名系统将不再显示各职位缴费确认报名人数。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各资格审查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月1日8:00至2月7日18:00。在此期间,报考者可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2月1日8:00至2月6日18:00,资格审查通过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信息,审查通过后的报考信息不得更改。
2月6日18:00至2月7日18:00,报考者可以查询审核状况,但不能再更改报考信息。
报考者应仔细查阅职位资格条件说明,谨慎选择报考职位,未按资格条件要求报考的,将取消资格。
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将贯穿于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包括报名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以及录用审批、试用期管理等环节。
(三)报名确认
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应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7日24时,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公共科目笔试按照每名报考者每科50元的标准收费,专业科目笔试不收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报名费,具体办理程序详见报考指南。
(四)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应在2026年3月10日9时至3月14日9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等程序的必需凭证,请妥善保存。
三、笔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
2026年3月1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6年3月14日下午14:00-17:00申论
(二)专业科目笔试
2026年3月15日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满分100分。
(三)笔试地点
报考市属职位(含各市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在该市政府所在地考区参加笔试,报考杨凌示范区职位的考生在杨陵区参加笔试。
报考省直部门和省垂直管理系统职位(如省司法监狱系统、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等)的考生,统一在西安参加笔试。
(四)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预计于4月14日统一公布,考生可登录本次招考专题网页、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
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且参加笔试,符合加分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月16日至3月18日期间,向本人退役档案所在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加分。
已享受各级政府安置政策或此次已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特设职位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四、面试
(一)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面试资格复审环节无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对面试资格复审环节设有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按录用计划数的5倍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
无专业科目笔试职位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有专业科目笔试职位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
按职位排序出现笔试总成绩末位并列的,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单科成绩为零或无效者,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将在本次招考专题网页统一公告。
2.公开调剂。达到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规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数比例的职位,将进行公开调剂。
调剂采取网上调剂方式,统一公布调剂职位。调剂在公共科目同一考试类别的职位之间进行,报考公安机关调剂职位的考生应具有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有效成绩。
调剂时间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之后,面试资格复审之前。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选名单在本次招考专题网页公布,相关人员不再参加原报考职位的递补。调剂后,仍未达到规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数比例的职位,现有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调剂职位面试资格复审之后所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调剂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在公开调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特设职位”时不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3.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本次招考专题网页另行通知。
报考者提交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符合报考条件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交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无法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不能通过面试资格复审。
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系统职位,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司法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依规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5.人员递补。因面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不合格、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在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范围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对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后形成的缺额递补一次。
面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对设有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面试资格复审有不合格人员时不再递补。
(二)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在面试之前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专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专业测试可以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在测试前通知考生,测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面试。
(三)面试组织实施
全省面试工作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告。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及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
综合成绩1(无专业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2(有专业科目笔试)=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4×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3(有专业技能测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5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0%+面试成绩×30%
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时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顺延小数位确定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按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先后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2.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对于取得面试有效成绩的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的职位,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对于取得面试有效成绩的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职位,综合成绩排名末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下列面试分数线之一的,方可进入体检:
面试合格分数线A为“本考场(在同一场次,由同一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试题的考场)取得有效面试成绩考生的平均面试成绩”。
面试合格分数线B为“本考场(在同一场次,由同一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试题的考场)取得有效面试成绩的人数大于录用计划数的职位中,进入体检考生的最低面试成绩”。
(3)面试结束次日,在本次招考专题网页发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五、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对个别职位体检有关项目有具体要求的,详见职位表或者报考指南中发布的有关信息。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六、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招录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延伸考察、专门调查、量化测查等办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公安机关职位的考察进一步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有关规定。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选的主要依据。
以各市和省直部门为单位,公示前因考察对象主动放弃资格或考察结果不合格所形成的空缺,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再进行考察。
本次招考区分职位层级,结合地域分布,对职位资格条件相同相近的职位计划进行了合并。考察程序结束后,由相应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报考合并职位的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确定具体录用职位。
七、公示
拟录用人员情况在本次招考专题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以各市和省直部门为单位,公示公告发布之后不再进行空缺职位的人员递补。
八、录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予以录用;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档案转接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新录用到乡镇(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须有5年服务期。职位表中其他注有具体服务期限规定的职位按其规定执行。
九、重要提示
1.本公告所附报考指南的具体阐释与公告文本内容有同等效力。职位设置、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考察等有关具体事项由各招考部门负责解释。
2.本次招考的公告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陕西党建网、陕西先锋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发布。请报考者不要通过上述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以跳转方式进入报名系统,防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正常报名。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安排以本次招考专题网页公告为准,请在笔试环节后留意相关网站的考录信息。
3.本次考试的职位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目录设置、审核。
4.报考者向同一职位提交3次报名信息,经审查均未通过的,不能再次报考该职位。
5.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环节出现递补情形时及时联系。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6.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不出版发行任何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有关陕西省公务员考试培训的辅导班、出版物、网站、自媒体等,均与本次考试组织者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附件:
5.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
(2025年11月11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进行了调整。一、地中海贫血(地贫基因携带者、静止型、轻型)且血红蛋白高于90g/L,合格。二、有多囊肾表现,未伴有尿蛋白阳性或肾功能不全的,合格。三、单纯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又称为桥本甲状腺炎),合格。
6.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8.《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录用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报考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对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录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咨询电话
报名咨询时间
2026年2月1日至2月7日,8:30─17:00
各市和杨凌示范区职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西安市:029-67090838
西安市各职位具体咨询电话详见:https://qr16.cn/AiJRGO
宝鸡市:0917-3260212
宝鸡市各职位具体咨询电话详见:https://www.baojidj.gov.cn/info/1056/7228.htm
咸阳市:029-33210435
铜川市:0919-3283245
渭南市:0913-2126457
延安市:0911-7090848
榆林市:0912-3590165
汉中市:0916-2639263
安康市:0915-3288315
商洛市:0914-2392732
杨凌示范区:029-87035350
省垂直管理系统职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省法院系统:
西安市法院系统:029-87658318
宝鸡市法院系统:0917-3263579
咸阳市法院系统:029-33574918
铜川市法院系统:0919-2802830
渭南市法院系统:0913-2117536
延安市法院系统:0911-2118179
榆林市法院系统:0912-3260911
汉中市法院系统:0916-2523680
安康市法院系统:0915-3832706
商洛市法院系统:0914-2320359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29-83198068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0915-3357877
省检察院系统: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029-86130649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0917-3261513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029-33370022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0919-3286309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0913-2105822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0911-2989198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0912-8126574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0916-2119891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0915-3336612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0914-2315009
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029-81157917
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0915-2222778
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0919-3153332
省司法监狱系统:029-87317028
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029-85536020
省直部门职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省纪委监委职位:029-63905040
省委统战部职位:029-63906061
省委政研室职位:029-63906513
省委编办职位:029-63907277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职位:029-85378056
省档案馆职位:029-89230877
省政协办公厅职位:029-63903649
省高级人民法院职位:029-85558936
省人民检察院职位:029-87398108
省总工会职位:029-87228896
省贸促会职位:029-63917603
省发改委职位:029-63913360
省教育厅(省教工委)职位:029-85221733
省司法厅职位:029-87290212
省财政厅职位:029-68936058
省自然资源厅职位:029-84333095
省生态环境厅职位:029-63916172
省水利厅职位:029-61835055
省农业农村厅职位:029-87316984
省商务厅职位:029-63913839
省卫健委职位:029-89620561
省应急管理厅职位:029-61166058
省审计厅职位:029-87629685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位:029-86138256
省统计局职位:029-63917757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职位:029-63919589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位:029-63912629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委会职位:0911-5211006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
029-83691258
报名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029-85717700
笔试考务咨询电话
029-85717700
来源:https://www.shaanxi.gov.cn/xw/ztzl/zxzt/zkzl/2026/2026/202601/t20260126_3607890.html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通知本站客服(电话:400-900-8858,QQ:4009008858),本站将立即更改或删除。
(责任编辑:X15)
Copyright©2007–2026 www.100xuex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圣才学习网 版权所有
全国热线:400-900-8858(09:00-22:00),18001260133(09:00-22:0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