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区)的人才交流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见附件4),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新选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含在服务2年内),试用期满、经服务单位考核合格的,留任继续服务;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协议。凡解除协议的,要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中注明,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四)各服务单位须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日常管理,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县(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县以下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服务和接受锻炼,各级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截留和借调。
(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体检费仍按现行标准和渠道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岗服务高校毕业生生活费、交通费,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不得发生拖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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