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对违反考录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六)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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