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司法警察助理公告(5人)
根据工作需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警察助理,被聘用人员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不享受司法警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司法警察助理5名(男性)。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能在夜间轮流备勤时随时出警;
3. 具有绍兴市上虞区常住户口(以2021年6月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4.年龄为18至30周岁(1990年6月2日—2003年6月1日期间出生);
5.身高:1.70m及以上;体重:55公斤及以上;矫正视力1.0及以上;
6.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部队退伍的放宽到高中);
7.持B1及以上驾驶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5年6月2日后出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5.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或曾在辅警(包括司法警察助理)岗位工作且辞职未满2年的;
6.家庭成员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现役军人、在校就读生(含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
9.截止到2021年6月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
10.其他不适合从事司法警察助理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21年6月4日—6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政治部707办公室(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路397号东大门进入)。
3.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填写《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警察助理报名表》(见附件),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携带报名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前往报名地点现场报名。报名时须做好防疫工作,自觉佩戴口罩。
4. 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招录报名表(报名表请务必提前填写完整,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户主页及本人页);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5)如为退役士兵,还需提交退伍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资料应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 资格审核:按照“边报名、边审核”的要求,报名现场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和身高、体重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现场领取《体能测试通知书》。
(二)体能测试
按照《体能测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体能测试,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体能测试通知书》进入场地。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的,视作放弃。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根据体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面试
入围面试人员前来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时间、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
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面试,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
面试结束后,按体能测评成绩50%和面试成绩50%合成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体能测评成绩/2+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体能测评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综合公告栏、上虞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警察助理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五)公示和聘用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信息在上虞人才就业服务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虞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落实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确定录用人员后,与经区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注意事项
1. 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开考比例不得等于或低于1:1。
2. 对报名人员所持证件、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凡应聘人员有伪造、假冒各种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与聘用资格。
3. 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4. 已与区内外其他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或聘用(劳动)合同,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提供解约或解聘证明书的,不予录用;事后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解除聘用合同。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
5. 本公告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509026,825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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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www.syjob.com.cn/newsview.aspx?id=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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