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玉树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1年玉树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5月22日(星期六)上午举行。考生可于5月18日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为方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玉树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信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必须提前1.5小时(7:00)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及身份核验等程序,“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与确认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接触过病人的重点人员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青返青人员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给考点考务办工作人员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具有以上情况的考生必须主动向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备,联系电话:0971-8258589(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2.考生必须提前1.5小时(7:00)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点时,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请提前自备2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和2021年5月21日下午14:30至24:00期间申领并打印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不能出示纸质版“信康码”(绿码)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以上“两证、一码”每位考生只能携带一份,若发现携带多余的,将按照“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进行处理。
2.考试时间:2021年5月22日(星期六)上午;考试科目:0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
3.考试地点:玉树州考区设4个考点,分别为第一考点:玉树州职业技术学校,设置001—050考场,学校坐落于玉树市德宁格巷283号;第二考点:玉树州第二民族高级中学,设置051—100考场,学校坐落于玉树市德宁格巷2号;第三考点:玉树州第四高级中学,设置101—145考场,学校坐落于玉树市德宁弄南巷567号;第四考点:玉树州民族中学,设置146—177考场,学校坐落于玉树市琼龙科巷221号(见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考试当天交通易拥堵。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及周边情况,仔细确认考点地址,妥善安排好考试当天的行程,以免影响考试。
5.考生必须提前1.5小时(7:00)到达考点,进入考点须接受体温检测、身份核验等程序,开考前6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聆听校园广播宣读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封闭考试,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6.考生进入考场,实行双重安检程序搜查制(即:考生进入考点须过安检门接受公安机关搜查、考生进入考场须接受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搜查),严禁将手机及一切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产品、通信、存储、计算器、资料、提包等物品带入考场和楼道内。考点不负责保管,若出现个人相关贵重物品丢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7.凡在开考期间,将上述设备或物品带至座位者,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8.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报考职位,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信息点。《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综合应用能力》一律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考生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9.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当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0.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11.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12.医疗卫生类(E类)综合题本含《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试题,其中《综合应用能力》试题,是中医临床岗位、西医临床岗位、药剂岗位、护理岗位、医学技术岗位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等6个岗位的试题合订本,要求考生根据自己所报考的岗位选择相应部分答题,错选或多选的答题内容都不得分。
13.考后雷同检测是常态。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作答内容互为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考生,都将按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导致试卷雷同。
14.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作答,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严格按照答题卡上的涂写要求规范填涂准考证号。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15.考生应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看相关考试的通知,请考生妥善保护好个人的证件号码和网上报名系统的登陆密码,防止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他人登陆查看。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来源: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N032105133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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