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海省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青海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1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高级主管2名;
省检察院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高级主管1名;
省检察院检察业务支撑平台系统高级主管1名;
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总队公安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高级主管1名;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设高级主管1名;
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视频侦查工作高级主管1名;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治理业务主管1名;
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工程师1名;
贵南县审计局审计师1名;
玉树州公安局法医1名。
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聘任年限、薪酬待遇等(见附件1)可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青海新闻网HTTP://WWW.QHNEWS.COM查阅或下载。
二、报考条件
(一)应聘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年龄、职(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相关工作经历、年龄等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纪律处分期间及影响期限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应聘人员与聘任机关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况的。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公示与审批、办理聘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0年8月31日8:30至9月30日18:00。
2.报名要求
每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招聘职位,省内应聘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招聘机关现场报名,省外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限内(以寄出邮戳为准)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名(报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详见附件2)。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聘任制公务员报名表》(见附件3);
(2)照片2张(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底色为蓝色,JPG规格20K-50K);
(3)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国外学历、学位须出具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材料)、职(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各1份;
(4)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各招聘机关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省内应聘人员资格审查与现场报名同步进行,省外应聘人员于笔试前2天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招聘机关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招聘职位开考比例不小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资格审查通过人数确定该职位招聘人数。
(三)考试测评
考试测评由各招聘机关组织实施,于10月20日前完成。采取笔试、面试、专业知识测评、专业素质评估等方式进行。具体测试时间由招聘机关另行通知。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聘任职位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笔试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测评总成绩的30%。
(2)面试: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个人专业素养、专业技术能力及业务水平,采取面试+专业知识测评、专业素质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等其他方式的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项测试分值权重由招聘机关决定,占考试测评总成绩的70%。
(四)考察和体检
考察与体检工作由各招聘机关组织实施,于11月10日前完成。根据考试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对象。考察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执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可按相应职位考试测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无合适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五)公示与审批
1.确定招聘人员。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招聘机关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
2.公示与审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聘任人员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新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资格。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理聘任
招聘机关按照规定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招聘人员到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登记权限及时办理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聘任。
(七)薪酬待遇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由聘任机关与应聘人员协商,以聘任合同为准。聘任制公务员按规定享受“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对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可纳入本地引进人才计划,享受相关待遇。
四、其他事项
1.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参加考试人员须事先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参加考试测评前出示“信用青海健康码”,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还须向招聘机关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2.职位具体情况请咨询各招聘机关。
3.未尽事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71-8487533。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0年8月28日
来源: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N0320082830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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