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招聘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36名公告
为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突显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的中立性、群众性特点,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龙岗区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6名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36人(其中女性10人,男性26人)。
(二)招聘条件:
1.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Word、Excel等计算机软件的操作。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1)法学专业学历;
(2)本科以上学历;
(3)龙岗区本地户籍。
5.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录用: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处理期内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原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岗位工作期间,有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或违纪记录,被原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方式进行招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3月25日至3月29日(上午9:00—11:5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龙岗区人才流动中心(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09号区人力资源服务大厦一楼,咨询电话: 28949217)。
(二)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龙岗区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需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计生办盖章)及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须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所有条件。如不符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报名者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无误(文凭验证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可在现场签订承诺书,再于资格复审与考核前补齐)。
(三)资格初审只是对考生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报区人力资源局聘用手续时的复审结果为准。
因考试委托龙岗区人才流动中心组织,考生报名时需缴纳考务费80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实行减免考务费用政策。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减免。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申请减免。
四、考试
(一)笔试由龙岗区司法局和龙岗区人才流动中心联合组织,笔试分数合格线由龙岗区司法局根据考试情况统一划定。
由区司法局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经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加笔试。笔试准考证凭报名回执及身份证在报名地点领取,笔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规定为准。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直接参加笔试。
笔试内容:综合知识。
(二)面试
考生笔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面试。依笔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拟聘用名额的1:1.5倍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将在龙岗政府在线(www.lg.gov.cn)和龙岗人才网(www.lghr.gov.cn)公告。
面试工作由区司法局和人才中心统一组织。面试分数合格线由区司法局根据考试情况统一划定。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占50%,面试占50%合成考试总成绩。依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最终聘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及考核人选(报考人员总成绩相同时,具备优先录用条件者确定为体检及考核人选;报考人员总成绩相同时,且均不具备优先录用条件,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及考核人选)。
总成绩和体检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3天后在龙岗政府在线(www.lg.gov.cn)和龙岗人才网(www.lghr.gov.cn)公告。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费用自理。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五、相关说明
(一)工资待遇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福利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遣管理
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部纳入派遣管理,实行管用分离。由区优才公司与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服从安排者将不予录用。
(三)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龙岗区司法局。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