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4号)精神,为做好全州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技能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社会公德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优秀等次比例为参加考核人数的15%(优秀比例的测算取整不取零,5个人以下的单位优秀指标按1个指标把握,对外保留牌子的内设机构不得独立测算)。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岗位设置未完成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事业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要结合实际,依据聘用合同,结合聘用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岗位说明书,对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办法,以量化测评为主,考核指标能量化的尽量量化。量化测评采取领导测评分层级、民主测评分范围、优秀指标分层面的办法进行,充分体现管事管人与考核相结合,测评人员与被测评对象相互熟悉了解,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防止出现优秀等次人员集中在少数部门或个别层面的现象。
量化测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测评,由领导评鉴和群众测评综合形成,各占50%的权重。
分级分片考核:领导分级考核,主要指上级领导对下级的测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测评;事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测评;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测评。群众分片考核,指事业单位群众民主测评可结合实际,采取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内容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工作人员互评等办法考核,确保测评客观民主。
民主测评分范围: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范围内民主测评,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分管领导管辖范围内民主测评,人数较少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优秀指标分层面:优秀等次指标按规定比例分别核定到班子、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三个层面,各层面的优秀指标不相互挤占。优秀等次名额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核定,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报备案部门审核备案。
优秀等次人员应根据核定的优秀指标按领导测评和民主测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领导(主管领导或领导集体)在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个人总结给被考核人测评打分,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对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考核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结构。群众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招聘前系在职人员,且招聘前后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由现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参加现单位的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招聘前后累计工作时间未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其他招聘人员,试用期未满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调入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现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军队转业干部,可参阅本人档案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州内下派挂职锻炼、公派外出学习、州内重点工程借调人员,由现在岗单位写出评语,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考核当年晋升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及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各层级内部等级职务晋升)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年度请病事假(公伤除外)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经单位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请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但因公负伤在病休期间的人员,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六)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和离岗退养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可简化程序),除违纪违法者外,一般作合格对待。
(七)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受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并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十)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一)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具备晋升岗位等级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岗位调整。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按照鄂人〔2006〕17号、鄂人〔2007〕18号文件精神,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次年元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给800元奖金,所需经费按奖励对象经费供养渠道拨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机关工勤人员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
(六)年度考核要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结合,充分体现年度考核结果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激励作用。
六、考核的审核备案
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含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专业技术人员除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外,还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的人员又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要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单位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必须持本单位编制卡及下列材料: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二份;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名册》各一式二份;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均要填报)一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填报)二份;
5、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未参加考核人员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一份。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发放标准审批表》。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材料为: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一份;
3、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未参加考核人员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一份。
七、考核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关键环节,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成立考核委员会,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能,科学量化标准,细化考核要素,制定科学的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经职工讨论(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人、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准确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同时要慎重对待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形成激励先进,鼓励后进的积极导向机制。对利用考核之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必须严肃处理。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促进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年度考核工作要在2013年3月底前结束,逾期不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予补办。州直有关单位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报备案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于2013年4月10前将有关材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审核备案部门联系。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他具体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参考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名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发放标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