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已公布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面试人选名单。海关面试时间初定于2月27日至3月2日,确切时间以面试通知为准。为做好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现将参加面试考生需提前准备的材料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3年1月2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到lswangqi@customs.gov.cn进行确认,邮件标题格式:“××职位××(考生姓名)面试确认”;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和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报名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如有变化,请在邮件正文中注明。
进入面试的考生如果放弃面试资格,必须在2013年1月20日前将《放弃面试声明》(《放弃面试声明》由考生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书写并签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拉萨海关,传真号码:0891-6283206。对放弃面试又不按要求提交《放弃面试声明》的考生,我关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后果自负。
二、面试材料准备
考生面试报到时,须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满足所报考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请考生提前准备有关材料。
(一)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如下资料:
1.报名登记表原件(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2.报名推荐表原件(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双面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提供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
3.身份证、学生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户口登记卡)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延缓派遣毕业生还应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学历另附本科学历、学位复印件,专升本的须附专科学历复印件)。
6.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近期全身生活照1张,并在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报考职位。
(二)社会在职人员及待业人员应提供如下资料:
1.报名登记表原件(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2.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工作身份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在现工作单位工作开始时间和当前职位、从事的工作内容,现单位详细名称及地址、单位性质和隶属、档案保管单位、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待业人员需提供待业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户口登记卡)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学历另附本科学历、学位复印件,专升本的须附专科学历复印件)。
6.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
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7.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近期全身生活照1张,并在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报考职位。
三、注意事项
1.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面试确认,经进一步核实后,将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并报国家公务员局按照成绩排序予以递补。
2.考生应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负责。如发现虚假材料,即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应在规定位置粘贴照片,所用照片需与报名确认时提供的照片一致。
4.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考生本人携带至面试报到地点交海关工作人员审核,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5.考生所提交材料复印件(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成绩单、照片为原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装在一个大信封内,注明姓名及报考职位。以上材料不再退还。
6.请考生务必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动,请立即将变动情况告之我关,否则后果自负。
四、请考生关注中国海关考录网和拉萨海关网站发布的关于考录工作的后续通知。
联系电话:0891-6283207 传真电话:0891-6283206。
特此通知。
拉萨海关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