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体检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对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报市委编办同意后,取所有并列的考生为体检人选。
体检不合格者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参加体检者(特殊情况事先向泉州市卫生局书面说明并征得市卫生局同意的情况除外)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
3、体检的组织:体检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体检人选和递补人选体检通知在泉州人事网、泉州市卫生局网站发布,体检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考生应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信息,在指定时间内参加体检。
(二)考核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配合招聘单位和市卫生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审考核工作(2013届毕业生除外)。考生未配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审考核工作的(特殊原因者应事先向市卫生局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及聘用资格。2013届毕业生待毕业后进行考核,具体事宜将在泉州人事网、泉州市卫生局网站发布。
考核阶段,招聘单位及市卫生局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考生资格复审应提供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不限户籍的岗位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未正式就业的考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属于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考生,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聘用
根据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泉州人事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拟聘用人选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考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环节的递补必须在泉州市公务员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期限在泉州人事网、泉州卫生局网站另行发布),且各环节的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22117653、22112389。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泉州人事网、泉州人事考试网和泉州市卫生局网站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在本次招聘考试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1.网上咨询。登陆泉州人事网的“在线咨询”栏目或泉州人事考试网的“交流园地”栏目进行留言咨询。
2.电话咨询。网上报名、缴费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595-22115511);招聘工作政策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公务员局流动开发科(咨询电话:0595-22112393)或市卫生局办公室(0595-22255775)。
(四)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各有关规定后方可报名。
(五)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泉州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公务员局
泉州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