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体检
体检必须在市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判断的,经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同意后可进行检查。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事后不予受理,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公务员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7日不再受理。
体检医院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务员招考栏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经招考单位报经市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公示、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招考办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公安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0851-7989189(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录用处)
0851-6797116(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处)
0851-5759150(贵阳市考试指导中心)
监督电话:
0851-7989909(贵阳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0851-8129018(中共贵阳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监察室)
网址:
http://www.gzgy.lss.gov.cn(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gyrsks.gygov.gov.cn(贵阳人事考试网)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各环节中,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贵阳市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在招录过程中,市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附件:
贵阳市公务员招考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