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招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复核考核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定。拟聘人选可以少于公告公布的招聘名额,也可以不招聘。考核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另行通知。
(四)体检。拟聘人选须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是否递补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报经彭山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确定。
(五)公示。考核、体检合格者在公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以上原因或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聘用。
1.经考核、体检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彭山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同意流(调)动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流(调)动手续;
2.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职称(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招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3.受聘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招聘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招聘的人才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六年(见《岗位表》),受聘人员在服务期未满前,不得办理调(流)动。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由彭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和人事考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公告及其未尽事宜,由中共彭山县委组织部、彭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
彭山县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28-37628990
彭山县纪委监督电话:028-37623423
彭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028-376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