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办[2011]90号)文件精神,经宁德市公务员局核准(宁人函〔2012〕359号),现将2012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单位同意的各类在职人员和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中、小学教师(在笔试、面试入闱后一周内提供同意调动证明);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须转正定级后方可报考。
(二)招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2年11月9日至1994年11月9日期间出生);具有福安市常住户口(指2012年11月9日前已具有福安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市生源在市外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宁德市、福建省常住户口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符合招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要求和准考证领取
(一)报名时间:201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休息日正常报名,逾期不予报名)。
(二)报名地点:福安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福安市新华中路17号福安市公务员局三楼)。
(三)有关要求: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就业报到证、招考岗位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报名人员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7〕费196号收费规定,每位报考人员缴纳报考费80元。报考者应认真阅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核对本岗位报考条件;对所提供的资料与报考岗位条件设置要求是否相符自行判断,若有不实之处或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将取消资格,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四)准考证领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或报名发票于2012年11月14日至16日到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综合知识能力测验》,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和复习指导大纲。试卷采用机读答题卡,统一使用2B铅笔涂卡作答。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线根据考试情况确定。
(二)笔试时间:2012年11月18日上午9:00~11:00.考生必须随带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三)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务员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统一采用公共题面试。参加面试考生,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考岗位计划数的3倍,在及格线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如果个别岗位进入面试的考生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聘用计划数、没有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面试评委临时组成,考前随机抽签上岗,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核和聘用
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比例,根据其笔试和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考核工作由福安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按宁委办[2011]90号文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信息详见福安人事人才网(www.farsrc.com),每个岗位招考计划数与报名人数原则上须达到1:3以上方可开考。对紧缺专业公开报名后仍达不到1:3比例的,经福安市公务员局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考试成绩的计算。考生的成绩按《综合知识能力测验》成绩占50%和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计。考试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相同时,再进行面试加试。
(三)对应考者进行体检和考核时,若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以及各种原因自愿放弃聘用的,可在进入该岗位面试合格者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含研究生支教团> 、"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服务社区计划")于2012年11月9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2012年11月9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士兵、全运会以上运动员获奖者,需在11月1日-11月9日向福安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笔试成绩给予加分,逾期责任自负。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
(六)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整个招考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福安市公务员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