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侦查业务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侦查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相关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区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公安、法院和检察系统公开选调侦查业务人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职数
侦查业务人员4名。
二、选调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公务员身份。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司法考试A证)。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在侦查、刑事审判庭、公诉、侦查监督岗位工作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四)男性,年龄不超过32周岁,有特长者可放宽至35周岁(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身心健康,体检合格。
(六)录用后自愿在本院工作五年以上。
三、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
(二)报名地点: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88号检察院办公楼四楼409室,邮编412005)。
联系人:李少华0731-28307309
刘亮0731-28306332
传真号码:0731-28307333(院办);
报名邮箱:184196864@qq.com
(三)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凡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须在报名当日邮交全套报名资料复印件。
2、报名者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近期彩色免冠2吋照片3张;
(2)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当地组织部公章)、司法考试A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工作证、检察官任命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报名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必须真实。
四、资格审定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并将资格审定情况、考试的时间、地点电话告知报名人。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开考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3以上,未达到比例的由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相应减少选调数量或是否开考。
五、考试
考试为侦查实务和面试。侦查实务包括侦查讯问、取证、侦查文书写作等实践操作内容;面试采取面谈方式进行,以案例分析和岗位职业技能需求、综合知识等为考试内容。
六、考察
以面试成绩得分由高到低排名,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所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七、递补
面试、考察中出现不合格人员或合格人员自动放弃的,由后续名次列前者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八、办理调动手续
对拟选调人选,经研究同意后按中共株洲市石峰区委规定的人事政策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事项
被选调录用的人员原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解除,并自行解决家属调动、就业和住房等问题。经录用后工作表现优秀、能力突出者,确有工作需要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任用。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