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我市公安队伍力量,改善公安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核心战斗力,更好地服务湘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湘潭市公安局公开选调一批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湘潭全市公安机关以外的全国公安系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不含铁路、民航、林业等行业公安)。
二、选调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二)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和学历的毕业证书或相关执业培训证书。
(三)身体健康,参加公安工作两年以上,其中公安院校毕业的参加公安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年龄与性别要求
1、侦查职位32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男性。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荣记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年龄放宽至38周岁(1974年1月1日后出生)。
2、特警职位28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后出生),男性。其中谈判、排爆、狙击、防化、警务实战技能职位,年龄放宽至38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
3、刑事科学技术职位32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男女不限。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放宽至38周岁(1974年1月1日后出生)。
4、警犬技术职位38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男性。
5、交通组织管理工程和少数民族语言职位32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男性。
6、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及外语、会计、审计、狱医和文秘新闻职位32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男女不限。
7、警营文化职位26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
(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2009年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七)未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含正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选调计划
选调人民警察100名,具体职位如下:
(一)侦查职位40名。
(二)特警职位26名,其中谈判、排爆、狙击、防化和警务实战技能职位各2名。
(三)刑事科学技术职位8名,其中法医、DNA、痕检和声像职位各2名。
(四)警犬技术职位2名。
(五)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职位6名。
(六)交通组织管理工程职位2名。
(七)外语职位4名,其中越南语职位1名、韩语职位1名、英语职位2名。
(八)维语职位2名。
(九)会计、审计职位各1名。
(十)狱医职位2名。
(十一)文秘新闻职位4名。
(十二)警营文化职位2名。
各职位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26日至8月26日。
2、报名方式:填写《湘潭市公安局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公开选调人民警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二),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邮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或当面递交的方式报名。
3、报名地址: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68号湘潭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科,邮编:411100,电话:0731-55297025,邮箱:2212574346@QQ.com。
4、报名要求:
报名均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警察证、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技能培训和执业资格等能够证明专业资格的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个人对所提供的前述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其中:侦查职位需要提供本人近三年来所办理的重大案件的问话笔录复印件;谈判、排爆、狙击、防化和警务实战技能职位需提供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处置各类涉危涉爆等各种重大突发案事件表彰材料;文秘新闻职位需要提供近三年撰写的有影响的论文、调研文章或发表的作品等;警营文化职位需要提供近三年组织或参加重大警营文化活动的有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10天内,由湘潭市公安局会同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参加选调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报名人员。
(三)考试
1、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试方式为笔试和计算机操作,总分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90%,计算机操作占10%。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公安基础知识;计算机操作主要内容为打字、WORD操作、EXCEL操作以及上网操作。
3、对专业技能职位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不计入总分。
(四)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有并列名次的,一同进入考察。考察对象在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湘潭人事考试网以及湘潭市公安局门户网公布。
主要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若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空额,根据实际情况,按参选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综合考试、考察情况,等额确定拟选调人员。拟选调人员在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湘潭人事考试网以及湘潭市公安局门户网进行公示。
(五)体检
按职位计划1:1的比例进入体检,时间另定。体检标准一般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六)调入
对体检合格人员依据人事工作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其他未尽事宜,由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潭市公安局共同研究确定。
湘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湘潭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