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有网友爆料,江苏阜宁县对该县2004年11月11日前61名机关事业单位被判缓刑期满后的人员进行重新入编安置(本报7月31日报道)。7月30日23时许,阜宁县委宣传部主办的“阜宁文明网”对此事进行了回复,称这样的安置有政策依据。
在这篇署名为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阜宁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的《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中提到,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中规定:(1)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2)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有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3)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回复还称,“他们(61人编者注)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在该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
有网友反映,部分安置人员享有不工作吃空饷的待遇。昨天,记者致电江苏省公务员局综合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正对此事进行调查。阜宁县县纪委书记王铁根也就此向记者表示:“现在已成立了由县纪委牵头的工作组,专门调查核实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