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选办按照选拔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初步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笔试准考证。每类职位报考对象经初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0:1方可开考。对于初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不到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县公开选拔乡科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或州公选协调小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7:1,或核减选拔计划。不开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但需符合改报职位的有关条件。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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