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六章“军官退出现役”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第七章“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的有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省军转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的档案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海口市接收安排。
1.海口市籍或从海口市入伍;
2.配偶系海口市籍或海口出生,自幼在海口长大并具有海口市户籍;
3.夫妇一方系海南籍,配偶在海口市属单位工作,户口在海口市满5年以上;
4.夫妇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海口市属单位工作,户口在海口市满8年以上;
5.配偶在驻海口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进海口市安置的,与省有关部门磋商安排;
6.父母在海口市属单位工作或离、退休定居海口(不含随军迁来),身边无子女照顾;.
7.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8.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连续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5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海口市属单位工作,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
9.海口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特别需要的,并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干部;
10.驻海口市辖区部队任现职时间3年以上、获得国家授予双拥先进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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