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并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考虑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综合衡量功绩差异,引导军队干部立足岗位做贡献;
(二)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促进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择优安置原则,确保服役时间长、牺牲贡献大、工作实绩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够得到从优安置;
(四)坚持定性定量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反映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提高安置工作科学性。
二、安置条件
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单位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三、安置办法
(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在安置计划内,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在安置计划内,对营职以下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三)自愿接收
各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出具正式接收函,可自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空编的中省直单位应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自愿接收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其考试成绩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自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的编制,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档案退回部队的,重新列入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在部队受过处分(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四、安置程序
(一)制定计划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当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各单位编制情况、历年接收情况,拟定中省直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下达计划
省军转办将经省政府审批的安置计划,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名义,下达到有关中省直单位。
(三)公布计划
省军转办将省政府审批同意的安置计划,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队转业干部公布。
(四)填报志愿
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公布的安置计划和专业要求,对应职级填报志愿。每人允许填报4个志愿。其中,机关单位2个,事业单位2个,志愿到企业单位安置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专业技术干部填报志愿应与其在部队所从事的专业相近。
(五)资格审查
省军区、武警省总队、省公安现役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填报志愿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资格审查;省军转办复审认定。
(六)统一考试
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全省统考。军队转业干部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考试和专业知识测试。
(七)考核打分
先由部队转业办对所属部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打分,填写《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并签署意见;再由省军转办组织有关部队转业办进行审核;最后由省军转办复核认定。
(八)公示成绩
省军转办将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队转业干部公示,公示期3天。有异议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后,再次进行公示。
(九)择优安置
省军转办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填报的志愿,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择优安置。
(十)公示结果
省军转办将择优安置结果,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队转业干部公示,公示期3天。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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