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接河北省教育援藏内地西藏班学生培养任务、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师范类、非师范类普通大专生培养任务。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单位招聘方式。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四、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热爱民族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5.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2年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10名、管理岗位人员2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条件表》(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此次招聘可通过网上电子邮箱投递简历方式报名,也可现场报名和电话传真等其它方式报名,由学院高中部办公室统一受理。
(1)报名时间:
2012年月5月23日—5日27日。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56号,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高中部办公室。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311—86260234
电子邮箱:904390485@qq.com
(3)报名要求: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从公告之日起 5日内发送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获奖证书等的扫描件至904390485@qq.com。报名资格审查通过者,学院将通知应聘人员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和有关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及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校参加笔试、面试。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4)开考比例:招聘人数与岗位报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
六、考试
(一)资格复审。笔试面试前,由招聘单位对参加笔试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笔试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笔试面试人选资格。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师德认识和业务能力。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组织。笔试组织工作由河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
(三)面试:
(1)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负责组织面试。
(2)面试人员、内容、时间和地点:电话另行通知。
(3)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
(5)总成绩合成。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体检、考核与公示和聘用
(一)体检与考核:
体检标准及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公示
由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的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写出书面报告,将拟聘用人选报河北师范大学人事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面试、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空出的职位不再递补。
(三)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招聘情况报告、拟聘人员名册、考试成绩、体检情况、考核材料及相关证件,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